《天下第一哲学》(二十一)
——《周易》六十四文政治哲学译解 第二十一篇《周易·噬嗑》文译解 (原文) “()噬嗑,亨,利用狱。 屦校灭趾,无咎。噬肤灭鼻,无咎。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噬干胏,得金矢,利艰,贞吉。噬干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何校灭耳,凶。” (译文) 二十一、明察秋毫,亨通,利于刑狱。 戴住刑具遮住了脚趾,还无大碍。看不到鼻子,是吃美味肉食给遮住了,没有过失。吃腊肉,遇到苦恶有害之物,小有问题,但无过失。吃带骨的干肉,发现了青铜箭头,利于认真的研究调查,结果问题明确。吃干肉发现了金属,是危险的兆头,但还不至于有害咎。待到肩负刑具枷械遮住了耳朵时,就凶险了。 (解说) 《周易》一书里的第六篇文章是《讼》,是讲诉讼,如同现在的民事诉讼,或叫打官司。而本篇内容是指“狱”,即刑狱。如同现在的刑事审判,或叫断案。本篇内容历来说法不一,现在的译本是各有译法,自然意思是相差很大。从客观来说,《周易》用字太简略,而且又多用比喻,这就给一些文章的理解带来歧义。但《周易》每篇都是讲述了一个完整的事物道理,更不是什么占卜辞。《周易》每篇文章都有中心,有宗旨。把握住这一点,对每一篇内容的理解是不成问题的。正如本篇作者在讲述的是断案上应明察秋毫,才有利于刑狱。 “噬”(shi)在《辞源》里解释是“咬”,“吞”,“涉及”等意,而在本篇里应当吃东西之意。“嗑”(ke):牙齿相合。《杂卦》里说:“噬嗑(shìhé),食也”。《序卦》里说:“嗑者,合也。《彖传》里说:“颐中有物曰噬嗑。”这“噬嗑”看来是与口里嚼物有关了。作者是用口齿嚼东西来比喻道理。以口中有物细品味道,分辨其味来比喻断狱上应分辨是非,而本篇中也多是借吃食来比喻事理。本篇的立论是“噬嗑:亨,利用狱。”这口中有物,怎么与亨通,有利用于刑狱呢?这是用口中嚼食来比喻,寓意刑狱上要明察秋毫,不妄断刑狱。本篇内容就是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的论述,不过作者从开篇到结尾全用的是比喻。 “屦校灭趾,无咎。” “屦”:拖着。“校”:古代的一种刑具。“灭”:遮住。此句的意思是“脚上戴住刑具遮住了脚趾,还不算大问题”。这是比喻在断狱上还形不成大的错误,即东西蒙住了脚趾,而不是蒙住了视听,不至于妄断刑狱而酿成大错。 “噬肤灭鼻,无咎。” “肤”:肥美的肉。此句之意“吃肥美的肉,遮住了鼻子,没有害咎。”这是比喻在断狱上,没有遮住视听,还不至于造成错误的后果。 “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” “腊肉”:腌制的肉,又称干肉。“遇毒”:中毒。此句意“吃腌制的肉,中了毒,虽小有问题,而没有害咎。”这是说中毒是有原因的,不是人为的故意,这就是明辨断狱的根本。 “噬干胏,得金矢,利艰,贞吉。” “胏”:带骨的肉。“金矢”:铜箭头。“艰贞”:《辞源》里解释“处境艰危而能坚守不屈”。本段意思是“吃带骨的干肉,发现了青铜箭头,利于认真的研究调查,结果问题明确。”这吃肉,吃出了箭头,怎么结果还是吉呢?这“利艰”的大意是,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是打猎射进骨头里的箭头,加工时没有发现,吃肉时吃了出来。既不是阴谋,也不是谋害行为,反而又得到了铜箭头,自然不是坏事情。这“吉”是指事情弄明白了。 “噬干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” 这里同样是吃干肉,但吃出了金属物。不像上面所讲的吃出的是箭头,并且是有来源的。这金属物如何在肉里,就是危险的信号,但还没有造成危害的后果。“无咎”指后果没有造成危害。 “何校灭耳,凶。” 这是针对开头“屦校灭趾无咎”对比说明事情出现了严重性。此句意思是“待刑具戴到肩上遮住了耳朵,就凶险了。”《象曰》:“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”这“小象文”解释是“聪不明也”,这是耳朵被遮住了,就不能明辨是非了。现在不是有成语“耳聪目明”么?这是指听得清楚,看得分明,形容头脑清楚,眼光敏锐。这“小象文”说的应是正确,在断狱上不可“聪不明也”,应是耳聪目明,才能明断是非。这是比喻,用戴住刑具遮住耳朵来比喻不能明辨是非,就走向危险,就会妄断狱讼,就会造成冤假错案。另一层意思是,不能明断狱讼,就是妄断狱讼,同样会导致凶险引身,即妄断狱讼是要触犯刑律的,这里是双重的警示。故本篇是讲述刑狱上要明察秋毫,不可妄断刑狱的道理。 我们看看唐朝孔颖达奉旨编篡的《周易正义》(又称《周易注疏》)一书里对今本《周易·噬嗑》卦的注与疏。 “震下离上。噬嗑:亨。利用狱。 噬,啮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亲,由有间也。物之不齐,由有过也。有间与过,啮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狱之利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噬嗑亨”者,噬,啮也;嗑,合也。物在于口,则隔其上下,若啮去其物,上下乃合而得“亨”也。此卦之名,假借口象以为义,以喻刑法也。凡上下之间,有物间隔,当须用刑法去之,乃得亨通,故云“噬嗑亨”也。“利用狱”者,以刑除间隔之物,故“利用狱”也。 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“噬嗑”。颐中有物,啮而合之,“噬嗑”之义也。 [疏]正义曰:此释“噬嗑”名也。 案:诸卦之《彖》,先标卦名,乃复言曰某卦、曰同人、曰大有、曰小畜之类是也。此发首不叠卦名者,若义幽隐者,先出卦名,后更以卦名结之,若具义显露,则不先出卦名,则此“颐中有物曰噬嗑”之类,其事可知,故不先出卦名。此乃夫子因义理文势,随义而发,不为例也。 噬嗑而亨。有物有间,不啮不合,无由“亨”也。 [疏]正义曰:释“亨”义,由“噬嗑”而得“亨”也。 刚柔分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刚柔分动,不溷乃明,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,皆“利用狱”之义。 [疏]“刚柔分动”至“合而章”。正义曰:释“利用狱”之义。刚柔既分,不相溷杂,故动而显明也。雷电既合,而不错乱,故事得彰着,明而且着,可以断狱。刚柔分谓震刚在下,离柔在上。“刚柔”云“分”,“雷电”云“合”者,欲见“明”之与“动”,各是一事,故“刚柔”云“分”也。明、动虽各一事,相须而用,故“雷电”云“合”。但易之为体,取象既多。若取分义,则云“震下离上”。若取合义,则云离、震合体,共成一卦也。此释二象“利用狱”之义也。 ○注“刚柔分动”至“用狱之义”。 ○正义曰:“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”者,《彖》文唯云“雷电合”,注云“不乱乃章”者,不乱之文,以其上云“刚柔分”。“刚柔分”则是不乱,故云“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”也。 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“利用狱”也。谓五也。能为齧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则是也。“上行”谓所之在进也。凡言“上行”,皆所之在贵也。虽不当位,不害用狱也。 [疏]“柔得中”至“用狱也”。○正义曰:此释爻有“利用狱”之义。阴居五位,是“柔得中”也。而“上行”者既居上卦,意在向进,故云“上行”。其德如此,虽不当位者,所居阴位,犹“利用狱”也。 ○注“谓五也”至“不害用狱也”。正义曰:凡言“上行”,皆所之在贵者,辅嗣此注,恐畏之适五位则是上行,故于此明之。凡言“上行”,但所之在进,皆曰“上行”,不是唯向五位,乃称“上行”也。故《谦卦》序《彖》云:“地道卑而上行”,坤道体在上,故总云“上行”,不止也。又《损卦·彖》云:“损下益上曰上行。”是减下卦益上卦,谓之“上行”,是亦不据五也。然则此云“上行”,及《晋卦·彖》云“上行”,既在五位而又称上行,则似若王者,虽见在尊位,犹意在欲进,仰慕三皇五帝可贵之道,故称“上行”者也。 《象》曰:“雷电”“噬嗑”,先王以明罚敕法。 [疏]正义曰:“雷电噬嗑”者,但噬嗑之象,其象在口。雷电非噬嗑之体,但“噬嗑”象外物,既有雷电之体,则雷电欲取明罚敕法,可畏之义,故连云“雷电”也。 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。 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过之所始,必始于微,而后至于着。罚之所始,必始于薄,而后至于诛。过轻戮薄,故“屦校灭趾”,桎其行也。足惩而巳,故不重也。过而不改,乃谓之过。小惩大诫,乃得其福,故“无咎”也。“校”者,以木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 [疏]“初九”至“无咎”。 ○正义曰:“屦校灭趾”者,屦谓着而履践也,校谓所施之械也。处刑之初,居无位之地,是“受刑”之人,“非治刑”之主。“凡过之所始,必始于微”,积而不已,遂至于着。“罚之所始”,必始于薄刑。薄刑之不巳,遂至于诛。在刑之初,过轻戮薄,必校之在足,足为惩诫,故不复重犯。故校之在足,巳没其趾,桎其小过,诫其大恶,过而能改,乃是其福。虽复“灭趾”,可谓“无咎”,故言“屦校灭趾无咎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屦校灭趾”,不行也。过止于此。 [疏]正义曰:释“屦校灭趾”之义,犹着校灭没其趾也。小惩大诫,故罪过止息不行也。 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。 噬,齧也。齧者,刑克之谓也。处中得位,所刑者当,故曰“噬肤”也。乘刚而刑,未尽顺道,噬过其分,故“灭鼻”也。刑得所疾,故虽“灭鼻”而“无咎”也。“肤”者,柔脆之物也。 [疏]正义曰:六二处中得位,是用刑者。所刑中当,故曰“噬肤”。肤是柔脆之物,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。“乘刚而刑,未尽顺道,噬过其分”,故至“灭鼻”,言用刑大深也。“无咎”者,用刑得其所疾,谓刑中其理,故“无咎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噬肤灭鼻”,乘刚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乘刚”者,释“噬肤灭鼻”之义,以其乘刚,故用刑深也。 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无咎。 处下体之极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坚。岂唯坚乎?将遇其毒。“噬”以喻刑人,“腊”以喻不服,“毒”以喻怨生。然承于四而不乘刚,虽失其正,刑不侵顺,故虽“遇毒,小吝无咎”。 [疏]正义曰:“噬腊肉”者,“腊”是坚刚之肉也。“毒”者,苦恶之物也。三处下体之上,失政刑人,刑人不服。若齧其“腊肉”,非但难齧,亦更生怨咎,犹噬腊而难入,复遇其毒味然也。三以柔不乘刚,刑不侵顺道,虽有遇毒之吝,于德亦无大咎,故曰:“噬腊肉遇毒,小吝无咎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遇毒”,位不当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位不当”者,谓处位不当也。 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。利艰贞吉。 虽体阳爻,为阴之主,履不获中,而居其非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“噬乾胏”也。金,刚也,矢,直也。“噬乾胏”而得刚直,可以利于艰贞之吉,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噬乾胏”者,乾胏是脔肉之乾者,履不获中,居其非位,以斯治物,物亦不服,犹如“噬乾胏”然也。“得金矢”者,金,刚也。矢,直也。虽刑不能服物,而能得其刚直也。“利艰贞吉”者,既得刚直,利益艰难,守贞正之吉,犹未能光大通理之道,故《象》云“未光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利艰贞吉”,未光也。 六五:噬干肉,得黄金,贞厉无咎。 干肉,坚也。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以噬于物,物亦不服,故曰:“噬乾肉”也。然处得尊位,以柔乘刚而居于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刚胜者也。噬虽不服,得中而胜,故曰“噬乾肉得黄金”也。己虽不正,而刑戮得当,故虽“贞厉”而“无咎”也。 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贞厉无咎”。 ○正义曰:“噬乾肉”者,乾肉,坚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以此治罪于人,人亦不服,如似“噬乾肉”也。“得黄金”者,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以居于中是黄也,“以柔乘刚”是金也。既中而行刚,“能行其戮,刚胜者”也。故曰“得黄金”也。“贞厉无咎”者,巳虽不正,刑戮得当,故虽贞正自危而无咎害。位虽不当,而用刑得当,故《象》云“得当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贞厉无咎”,得当也。 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 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惩,故刑及其首,至于“灭耳”,及首非诫,“灭耳”非惩,凶莫甚焉。 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灭耳凶”。正义曰:“何校灭耳凶”者,“何”谓檐何,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,故罪及其首,何檐枷械,灭没于耳,以至诰没。以其聪之不明,积恶致此,故《象》云“聪不明”也。 ○注“处罚之极”至“凶莫甚焉”。 ○正义曰:“罪非所惩”者,言其恶积既深,寻常刑罪,非能惩诫,故云“罪非所惩”也。“及首非诫,灭耳非惩”者,若罪未及首,犹可诫惧归善也。罪巳“及首”,性命将尽,非复可诫,故云“及首非诫”也。校既“灭耳”,将欲刑杀,非可惩改,故云“灭耳非惩”也。wap..OrG 《象》曰:“何校灭耳”,聪不明也,聪不明,故不虑恶积,至于不可解也。” 附今本《周易·噬嗑》 “()噬嗑:亨。利用狱。 初九:屡校灭趾,无咎。 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。 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 九四:噬干胏,得金矢,利艰贞,吉。 六五:噬干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 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???” 以上对今本《周易·噬嗑》卦的注疏,本来很简单的几十个字内容的《噬嗑》文,孔颖达编篡进《彖》、《象》解释,王弼的注解,在此基础上孔颖达又对《周易》经文和《易传》经文(《彖》与《象》)及王弼的注解再进行疏解。 《周易正义》是唐朝官方奉旨编纂《五经正义》的内容之一。是孔颖达以三国时魏国的王弼注《周易》,及王弼注《彖传》、《象传》、《文言》和晋代韩康伯所注《系辞》、《说卦》、《序卦》、《杂卦》为蓝本。孔颖达等人将王韩注合并,然后对《易经》(《周易》和《易传》)以及王韩所注进行疏解,形成了一部庞大的注疏文本来,以此成为唐代科举取士的标准教课书。 是否通过对几十字的《周易》"经文"所进行三千多字的注疏,而看懂了《噬嗑》文辞说的啥吗?周易归来的周易哲学解读